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原金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原金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原金訴字第2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小元選任辯護人周威君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9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案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湯淑嵐法官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書記官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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