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7號原告東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傅祖聲 律師
陳美彤 律師被告全盈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玆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預定買賣合約書第7條第2項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書記官趙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