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9號原告丙○○
指定送達地址:台北市○○○路○段352乙○○
指定送達地址:台北市○○○路○段352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捌拾玖萬肆仟柒佰捌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玖仟肆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
書記官秦慧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