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3號原告乙○○
樓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佰叁拾捌萬肆仟壹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陸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書記官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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