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30號原告 遲尚勇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 律師被告 曾王秀娥 (即被告 王榮風 之繼承人)被告 王美文 (即被告王榮風之繼承人)被告 王迎豪 (即被告王榮風之繼承人)被告 蘇進財 (即被告王榮風之代位繼承人)被告 蘇進順 (即被告王榮風之代位繼承人)被告 蘇寶鳳 (即被告王榮風之代位繼承人)被告 吳枝生 (亦為 吳木全 繼承人)被告 吳茂貴 (亦為吳木全繼承人)被告 徐吳絨 (即吳木全之繼承人)被告 吳順意 (即吳木全之繼承人)被告 吳惠玉 (即吳木全之繼承人)被告 吳惠芬 (即吳木全之繼承人)被告 吳惠婷 (即吳木全之繼承人)被告 吳秋琴 (即吳木全之繼承人)被告 吳惠蘭 被告 王寶原 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書記官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