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勞簡字第5號
原 告 PERIDOJACKOLIVERMOLINA
訴訟代理人 賴協成 律師
被 告 廖陳家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
管轄」,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經查:被告住所地在南投縣,有戶籍資料可稽,而依起訴狀所
載原因事實,亦難認本院有管轄權,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書記官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