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8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8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8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昌期 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燕齡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仲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昌期給付新臺幣參萬貳仟壹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燕齡給付新臺幣伍仟參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本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民事陳報狀繕本)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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