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63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63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63901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按記名票據發票人有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者不得讓與,票據法第124條、第144條、第30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純依票據法律關係,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其據以請求之本票(票號0000000、0000000)為記名票據(票載受款人為皓風企業有限公司),票面並有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債權人既非票載受款人,依前開法條之意旨,債權人無票據權利,其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民事庭法官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書記官陳小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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