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29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字第29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中簡字第292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96年10月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所引法條「第42條第1項前段」應更正為「第42條第3項前段」。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所引法條有如主文所載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慧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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