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47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志森 被上訴人即被告璿智國際寵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敬智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50,900元。
上訴人應該在收到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2,091元,超過期限沒有繳納,就駁回上訴。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遷讓之房屋之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050,900元,有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可按。是則,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該核定為2,050,900元,應該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為32,091元,上訴人提起上訴時未一併繳納。本院現在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主文第1項抗告,須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該按照他造人數提出繕本),並且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書記官潘宜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