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2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2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2350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乙○○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補報本件利息請求之起算日,及聲請人於何年、月、日向債務人為付款之提示(因本票未記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簡易庭法官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書記官李菊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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