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選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選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選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蔡豪 再審被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
2日本院99年度選上字第1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按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選舉、罷免訴訟,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此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7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本件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對於民國100年3月2日本院99年度選上字第1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首揭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李炫德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書記官梁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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