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上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上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國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陳怡君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陳柏君 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春松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啟志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屏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曹啟鴻 訴訟代理人 湯瑞科 律師被上訴人屏東縣車城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林錫章 訴訟代理人 洪耀臨 律師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0年5月24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法官陳真真法官林紀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書記官吳華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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