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03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曾威龍 律師聲請人即被告 黃子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子庭於民國97年間退伍後,即任職椲倫實業有限公司電腦繪圖員工作,每月薪資約38,000元。且被告與父母及祖母同住宜蘭縣○○鄉○○路○○巷○○號,被告之父母分別有正當工作,被告並無逃亡之虞。又被告就如何交付第三級毒品與 王湧傑李威廷 之情形業已 陳明 在卷,且被告對涉案觸犯之刑責甚感悔悟,亦不敢再犯。據聞被告之上手交已交保候傳,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販賣第三級毒品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被告罪數達三十餘件,且所犯罪嫌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規避刑法執行而妨害審判、執行程序進行之可能。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依本案訴訟進度,上開情事依然存在,不能以具保而替代。另被告上開聲請,均非具保停止羈押之法定理由,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鄭貽馨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玉雲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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