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侵上訴字第17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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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侵上訴字第1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判決
一O三年度侵上訴字第一七九號上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段孝峰選任辯護人康存孝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犯妨害性自主罪案件,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一O三年度侵訴字第十號中華民國一O三年八月二十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O二年度偵字第二六七四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丙○○於民國一O二年三月十六日凌晨,前往「金錢豹南七酒店」消費,由甲○(代號: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附真實姓名對照表)擔任坐檯服務人員,待甲○在同日四時五十分許下班後,丙○○即以所持用O○○○─○○○○○○號行動電話門號APP軟體傳送訊息到甲○持用門號(門號詳卷),表示要付費購買節數邀甲○外出,甲○旋在五時四十分許,搭乘車號000-00號計程車前往台中市○○區○○路黃昏市場與丙○○見面,丙○○上車後要求前往汽車旅館與甲○商談事情,之後進入台中市○○區市○○○路○○○號「春風汽車旅館」第八O八號房間內,丙○○先與甲○坐在床邊沙發上聊天,後竟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違反甲○之意願,以雙手強拉甲○雙腳,將甲○從沙發拖到床上,再脫去甲○內外褲,以陰莖插入甲○之陰道內,以對甲○性交得逞。因認丙○○犯有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強制性交罪嫌等語。
二、證據能力部分: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百十條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三百零八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一OO年度台上字第二九八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依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所示,本案既為丙○○無罪之判決,自無庸就判決內所引各項證據是否均具證據能力逐一論述,合先敘明。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之資料;又事實審法院對於證據之取捨,依法雖有自由判斷之權,然積極證據不足證明犯罪事實時,被告之抗辯或反證縱屬虛偽,仍不能以此資為積極證據應予採信之理由;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係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復無其他調查途徑可尋,法院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分別著有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一O五號、三十年上字第四八二號、七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可參。再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已於九十一年二月八日修正公布,其第一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亦有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二八號判例可循。
四、本件檢察官在起訴書內認定丙○○有對甲○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強制性交罪嫌,是以上述犯罪事實業據甲○在警詢、檢察官偵查中之指訴;並有證人羅灣彎、蕭頴盟二人在警詢、檢察官偵查中之證述;丙○○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O○○○─○○○○○○號與甲○通訊軟體對話翻拍畫面、通聯調閱查詢單、及雙向通聯紀錄;「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編號衛署醫字第0000000***號受理疑似性侵害驗傷診斷書;路口監視器翻拍畫面、投宿紀錄與旅客進房表、「春風汽車旅館」房間照片、甲○手繪案發現場圖等文書證據附卷可證,為其論據。
五、訊據丙○○否認有在上開時間、地點,對甲○為強制性交犯行,辯稱:我對於案發當天的事已記不起來,有無使用通訊軟體與甲○對話,有無與甲○投宿「春風汽車旅館」也忘記了;我懷疑本案是遭人陷害,我沒有對甲○為任何強制性交行為等語。
六、經查:㈠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
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五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三OO號判例可資參照。經查,甲○就本案所指訴丙○○如何實行犯罪情節:
⒈在一O二年十月十六日與一O二年十一月十四日偵查中證稱
:突然間丙○○用雙手拉我的雙腳,把我拉到床上,我口頭上有說不要不要,我要站起來往門口方向移動,但丙○○一直把我拉回來;丙○○先脫我的牛仔褲,連同內褲一起脫下來,當時已經在床上了,沙發緊貼在床邊,因為太快了,丙○○來不及戴保險套;我一直在推丙○○,突然間發現推得開丙○○,我就衝到廁所去沖掉等語(一O二年度他字第四七五二號偵查卷第十五頁反面、第十六頁)。
⒉在原審法院一O三年三月四日審理中證稱:「(問:丙○○
約妳見面後發生何事?)前面先聊天,然後他邊聊就邊摸我。」、「(問:當時是在汽車旅館的幾樓?)我記得那是二層樓式的,他是在沙發那一樓,車庫為一樓的話,應該是在二樓。」、「(問:是否記得當天投宿的房號?)我不記得。」、「(請求提示一O二年度偵字第二六七四七號卷第二八頁至第二九頁之汽車旅館照片,並告以要旨)(問:這是否是妳案發當天有去的房間?)是。」、「(問:是否有
一、二、三、四樓?)搭電梯,有印象,就是車庫進去再搭電梯上去的話,可能就是二樓吧。」、「(問:妳當天有無到其他樓層?)他有叫我去看一下按摩浴缸,因為他說很豪華,叫我去看一下。」、「(請求提示一O二年度偵字第二六七四七號卷第二八頁至第二九頁之汽車旅館照片,並告以要旨)(問:妳們發生事情的案發地點是在哪一樓?)車庫是一樓,沙發是二樓,浴室是在三樓,那就是在二樓,應該是三層建築,在二樓,就是沙發跟床的那一樓。」、「(請求提示一O二年度偵字第二六七四七號卷第二八頁至第二九頁之汽車旅館照片,並告以要旨)(問:第二八頁反面的第一張照片,妳有無印象?)有印象。」、「「(問:有三張相片,是在哪一張相片裡發生案發的事情?)第二八頁反面第一張(按應是指第二九頁上方照片)。」、「(問:是否為三樓擺設的那一張?)是。」、「(問:是指三樓擺設的那一張是案發地點嗎?)對。」、「(問:最下面那張四樓有浴室,是否為妳剛稱的按摩浴缸?)是,那我搞錯了,應該是四層建築。」、「「(問:所以四樓妳有去逛?)是。」、「(問:後來為何案發地點是在三樓?)他叫我上去看一下說裝潢不錯,然後我就上去一下就下來了。」、「(問:所以是在妳剛講的三樓那個案發地點嗎?)是。」、「(問:妳為何會確定是在三樓?)因為我們是坐在沙發上聊天。」、「(問:當時是坐在沙發上跟丙○○聊天?)是。」、「(請求提示一O二年度偵字第二六七四七號卷第二八頁至第二九頁之汽車旅館照片,並告以要旨)(問:照片看起來是有地毯,是否如此?)那個應該是地毯。」、「(問:妳有印象地面是舖什麼?)我的視線比較是在沙發跟床及旁邊的造景上,比較沒去注意地毯。」、「(問:能否描述一下,後來在沙發發生什麼事情?)就前面邊聊天,然後邊聊他邊吃我豆腐,然後就把我拖到床上去。」、「(問:是否記得他如何拖妳的?)他是拖著我的腳,把我整個倒栽蔥的方式拖過去床上。」、「(問:妳有無印象當時妳坐在沙發的什麼位置?)我坐在沙發的左邊,他坐在沙發的右邊。」、「(問:所以剛才提示給妳看最上面的那張照片顯示的沙發,妳是坐在左邊的沙發上?)我記得我坐左邊,他坐右邊。」、「(問:他等於是面向門口這個沙發的位置?)對,他面向門口。」、「(問:妳是坐在靠牆的那個沙發位置?)我面向電視,就是我背向門口。」、「(問:他是如何把妳拖住?妳剛說把妳的腳拉住,妳當時不是坐在沙發上,他如何去拉妳的腳?)扯褲子,所以人會變成倒立。」、「(問:能否描述他當時如何去扯妳的褲子?)他就是要強脫我的褲子,所以是從腰那邊拉扯,然後我的人就變成頭下腳上,我就這樣被拖過去床那邊,然後我掙脫一次要站起來往前走,他又把我拖過去。「(問:他在聊天時有摸妳的身體,他是坐在哪一個位置?)他坐在右邊,邊聊邊摸我胸部。
」、「(問:坐在妳旁邊還是對面的沙發?)坐在我旁邊。」、「(問:那時候已經換到妳的沙發旁邊?)床是拖才被拖過去的,坐就是坐在沙發上。」、「(問:妳剛是說妳是坐在背對門的沙發,他是坐在面對門的沙發?)我坐左邊,他坐我的旁邊,就是我的右手邊。」、「(問:妳是指妳們都坐在背對門的沙發,只是妳是坐在左邊,他是坐在右邊?)對。」、「(問:妳們兩個是坐在同一個沙發上?)是。」、「(問:所以在聊天的時候,他對妳有上下其手的動作?)是。」、「(問:他要脫妳的褲子前,有無跟你要求?)沒有。」、「(問:沒有跟妳提出口頭的要求?)沒有。」、「(問:所以他是突然脫妳的褲子?)他是突然把我的人扯到床上去。」、「(問:他是要脫妳的褲子,還是也要把妳的人拉到床上去?)邊脫邊拉。」、「(問:當時妳穿什麼褲子?)牛仔褲。」、「(問:長褲還是短褲?)長褲。」、「(問:那時妳是否已經換便服了?)是。」、「(問:他把妳拖住,妳的頭跟頸部是否有摔到地上?)沒有,可是頭下腳上就沒辦法反抗。」、「(問:妳本來不是坐著,然後他一拉妳,不是會從椅子上摔下來?)就用拖的拖過去。」、「(問:用抱的嗎?)不是用抱的,用拖的。」、「(問:直接用腳把人拖過去?)對,就拖過去。」、「(問:妳有無印象妳的頭跟肩部有無撞到地面?)沒有。」、「(問:能否描述一下,那時候是怎麼拖的?為何頭跟肩部沒有撞到地面?不是本來是坐在椅子上,一拖不是屁股會著地,然後頭和肩膀也會撞到地?)我印象有點模糊,但是我記得他一直要把我的褲子扯下來,以致我的身形會頭下腳上,然後我是從沙發被拖到床的,因為我是坐在沙發上。」、「(問:是否是因為地下有地毯的關係,所以頭跟頸部沒有受傷?)就沒有受傷。」、「(問:妳當時在汽車旅館被丙○○拖住時,後來發生何事?)後來我就覺得很髒,我就想要去浴室把它沖掉。」、「(問:他有對妳做那件事情?)對。」、「(問:那時候發生怎樣的狀況,是在床上還是在地板上?)在床上,他把我整個倒栽蔥,然後整個褲子拉下來,已經強行插入了。」、「(問:是怎樣的姿勢,妳是否有印象?)就是女下男上。」、「(問:是否把妳的腳提起來,然後他就站在床邊?)是,就類似這種。」、「(問:這樣的姿勢後有無變換其他姿勢?)沒有。」、「(問:後來有無射精?)沒有,他還要求,他還沒出來,他還要再碰我,我就逃走了,逃到浴室去,我覺得很髒。」、「(問:後來他沒有射精,有無要求妳在做什麼動作?)他說他還沒那個,他還要那個,我覺得太扯了,我那時候已經在發脾氣,他也就不敢再怎麼樣了。」、「(問:妳說丙○○拉妳二隻腿,倒吊頭下腳上這樣拉到床上,這樣的過程中妳有無受傷?)我沒有受傷。」、「(問:當天妳的衣服還是褲子有無毀損?)沒有,因為我包很緊,我穿大衣又穿牛仔褲。」、「(問:就妳說丙○○拉妳的腿從沙發拉到床上,這個過程當中,妳的衣物都沒有受損嗎?)沒有,因為是人被拖過去。」、「(問:妳在床上的時候是否有反抗?)有,我有反抗,可是他的力氣很大,而且我倒的,那個不順勢,我就這樣反抗。」、「(問:後來是如何結束?)他插進去以後,我突然發現我推的動,我就趕快推開了。」、「(問:妳推開之後,妳是衝進浴室?)對,我覺得很髒,我想去洗掉。」、「(問:妳進去浴室之後,丙○○是否有進去浴室?)有。」、「(問:丙○○進去之後,妳是留在裡面還是就出去了?)我在裡面沖我的,他沖他的,後來我出來。」、「(問:妳從浴室出去之後,丙○○是否還在浴室內?)誰先出去,誰後出去,我忘了,那個事情之後我有痛罵他。」、「(請求提示一O二年度他字第四七五號卷第六頁反面倒數第八行,並告以要旨)(問:偵查中妳有提到後來我發現可以抵抗時,就趕快跑到浴室洗掉,因為我覺得很髒,他後來也進來浴室,他進來我就出去了,就妳剛才所述他進去之後,妳們同時在裡面還有沖澡,究竟這個情形是如何?)那個部分我印象模糊了。」、「(問:那是偵查時所述比較正確,還是妳現在也記不起來了?)應該是現在講的比較正確。」、「(問:丙○○在性侵妳的時候,有無脫衣服?)他脫褲子,他沒有脫衣服。」、「(問:他有無戴保險套?)沒有。」、「(問:關於妳掙脫的部分,他把妳拉上去性侵的時候,妳有發現到有機會可以離開,那個掙脫的過程是否可以描述清楚?)他已經插了大概二、三下,好像男生那個的時候可以推的開,我就趕快推開逃走了。」、「(問:他在對妳性交的時候,他插二、三下,他的手是否還抓著妳的腳?)已經放開了。」、「(問:所以妳利用那個空擋,趕快掙脫他?)是。」、「(問:有無用腳踩他,或是用什麼方法?)沒有,把他推開,強行推開去浴室。」、「(問:用手強行推開他?)對。」、「(問:照卷內所附的沙發照片,沙發是靠床尾?)是。」、「(問:所以他是從沙發背把妳拉到床上去?)對。」、「(問:不需要拉到地毯再上床,就直接從沙發把妳拉上去?)(證人未答)。」、「(提示一O二年度偵字第二六七四七號卷第二九頁之汽車旅館照片,並告以要旨)(問:妳是坐在方形的沙發,還是有靠背的沙發?)用拖的(甲○以鉛筆於提示之一O二年度偵字第二六七四七號卷第二九頁照片繪製被拖行到床上之軌跡)。」、「(問:我們給妳偵查卷第二九頁編號三的照片,是從沙發妳畫的三角形位置,沿著床沿拖到地板再拖到床上另外一個三角形的位置?)是。」、「(問:丙○○在脫妳褲子時,妳的雙手有無被壓制?)掙脫不了。」、「(問:他有無壓制妳的雙手?)沒有,可是掙脫不了。」、「(問:為什麼?)他把我倒著,就這樣扯褲子。」、「(問:脫褲子的時候,是不是兩隻手在脫妳的褲子?)那個是一個姿勢上的順跟逆,對他來講是順勢,對我來講是逆勢。」、「(問:妳是趴著的還是面朝上?)面朝上。」、「(問:妳的雙手有無被壓制?)沒有,可是掙脫不了,我的雙手沒有被壓制。」、「(問:妳的掙脫不了是否指沒辦法起身?)是。」、「(問:所以妳有推他,推不開他?)我推不開。」、「(問:他在脫妳的褲子時,妳推不開他?)是,我推不開。」、「(問:他在對妳為性交行為時,有無用手壓制妳的雙手?)沒有。」、「(問:他有無抓住妳的雙腳?)就男生在那個的時候會放開,我就那個時候起來的。」、「(問:所以他沒有抓住妳的雙手,也沒有抓住妳的雙腳,這個時候妳已經是平躺的,沒有倒吊了?)我平躺的時候,就已經逃掉了,我平躺的時候,就已經被那個了。」、「(問:丙○○在對妳為性交行為時,有無用雙手壓制妳的雙手或雙腳?)頭下腳上的時候,下半身被他壓制住,我的手沒有被他壓著。」、「(問:頭下腳上的時候是否還在脫褲子?)是。」、「(問:他在對妳為性交行為時,妳是否已經平躺著?)是,那時候我已經平躺了。」、「(問:妳的雙手與雙腳有無被他控制住?)沒有,所以我是那時候跑掉的。」、「(問:所以在他一沒有控制妳的時候,妳就可以順勢推開他逃走了?)是。」、「(問:從他脫褲子到對妳為性交行為的時候,妳有無大聲叫不要或救命?)我有叫,可是不是不要或救命之類的。」、「(問:那妳叫什麼?)就是驚嚇聲。」、「(問:是嚇到的驚叫嗎?)是。」、「(問:這段過程妳有無用手勢或肢體或言語跟他表達說妳不要?)有,我有說我不要,因為我記得我是第二次又被拖回去,他才成功的。」、「(問:妳說不要的時候,是他試著把妳的腳提起來的時候,還是脫褲子的時候,還是已經為性交行為的時候?)脫褲子的時候,就一直跟他說不要。」、「(問:這個時候因為手沒辦法起身,所以推不開他?)是。」、「(問:這過程是否正確?)是,可是我有反抗成功一次。」、「(問:如何反抗?)就是他把我推到床上,我有起身一次,我在地板又被拖去第二次,第二次才被那個的。」、「(問:剛剛審判長請妳畫的那個是第一次,之後妳還有逃過一次?)那個圖是第二次,我前面有逃脫一次。」、「(問:妳逃脫回去又坐在沙發上?)我逃脫回去站著的時候,他又把我拖去。」、「(問:剛剛畫的圖是從沙發上,妳是否要回想一下?)那是第一次,第一次這樣拖過去,然後我有逃。」、「(問:那時候妳是在地毯上爬嗎?)我應該是用衝爬的爬到地板,我那時候人已經站好了,然後他把我拖回去第二次。」、「(問:如何拖回去,拉住妳的手拖回去嗎?)我人站著又被推過去。」、「(問:怎麼樣又被推回去?)他在那個的時候都是倒吊的姿勢。」、「(問:怎麼第二次再把妳拖回床上去?)就被強推。」、「(問:是推還是拖?)強推拖。」、「(問:他拉住妳的手還是推妳的身體?)拖的那種強推。」、「(問:他拉住妳的左手還是右手還是整個從床的外面往妳向床的內側推過去?)就是拽過去。」、「(問:是拽妳的身體還是手?)我真的想不起來,就是拖過去。」、「(問:所以剛剛講的有把妳的腳舉起來,像倒吊這樣子,脫妳的褲子?)那二次都是倒吊那種姿勢,我有掙脫成功,後來又拖回去。」、「(問:所以第一次他拖去就有倒吊著,但是褲子沒有被脫下來?)對,褲子沒有脫下來,第二次褲子才脫下來的。」、「(問:丙○○是在哪裡脫妳的褲子,是在沙發還是床上?)床,都是在床。」、「(問:他脫妳的褲子是拉妳的褲腳這樣脫下來,還是從腰那邊脫下來?)人倒著,然後從腰那邊,就這樣順滑這樣子。」、「(問:所以是在床上脫,是拉妳的褲腳還是從腰那邊脫下來?)順滑,人倒著順滑。」、「(問:妳是否沒有印象?)我不是男生,如果是男生,應該是從褲腳這樣拉吧,那個是順滑。」、「(問:是從褲管拉還是從腰間拉妳的褲子?)那個是男生手勢的一種順滑,那種脫是最快的,那個很難掙脫。」、「(問:他拉的是妳的褲腳,接近腳踝那個地方,還是腰的那個褲頭的地方?)應該是褲腳。」、「(問:就是整個褲腳這樣順著扯起來?)對。」等語(原審卷㈠第七六頁反面至第七八頁、第八十頁至第八二頁、第八四頁反面至第八五頁、第八九頁、第九一頁反面、第九三頁至第九八頁)。
⒊則甲○在偵查中陳稱丙○○是強脫渠所穿著牛仔長褲與內褲
後,對渠強制性交,與在原審法院審理中所陳稱丙○○是拉住渠腳部,致渠頭上腳下,而所穿著牛仔長褲與內褲順滑二下,而對渠強制性交等情節,顯然有所不同,具有差異。又觀諸甲○在原審法院審理中所證述內容,甲○究是與丙○○坐在沙發上,遭丙○○以強拉雙腳以致頭下腳上之方式,先拖到地毯上,再拉到床上強制性交?或是站立地毯上時,遭丙○○強推,再拖到床上強制性交?甲○所述始終語焉不詳;次在遭丙○○強脫褲子過程中,先是陳稱沒有叫不要或救命等語,只有驚嚇聲,復又陳稱有說「我不要」等語;再者,時而強調掙脫不了,但又 陳明 雙手雙腳沒有遭到壓制;另者,時而 陳敘 推不開丙○○,又稱發覺能推開丙○○,就起身衝至浴室,所述先後並不一致,實有矛盾不符之處。況且,倘若甲○已經丙○○以頭下腳上方式,拖到床上,強脫所穿著牛仔褲與內褲以遂行強制性交,毋論甲○所穿著牛仔褲是否合身易脫,以此等強拉雙腳拖行過程之激烈程度,甲○仍然毫髮無傷?又遭丙○○拉到床上時,雙手並未受到任何壓制,丙○○要自行脫下自己褲子時,何以未能利用時機起身逃脫?又如何沒有絲毫出手抓傷丙○○之痕跡?何況,甲○在丙○○為強制性交前、後,分別有機會逃開床鋪,何以未衝向樓梯,往大門處逃離現場?遑論,甲○在衝到浴室沖洗時,丙○○隨後進入浴室,甲○並非驚嚇奪門而出,而是與丙○○在浴室裡同時各自沖洗各人身體?又依甲○所述既已單獨先行離開浴室,又何未趁此機會逃離汽車旅館?復依甲○在原審法院審理中陳稱丙○○陰莖插入渠之陰道內僅抽動二、三下,渠即利用此之時機起身,丙○○要繼續性交時,因見渠已經生氣,即未繼續對渠施行性交等語,然本案檢察官所起訴者乃丙○○在上開時間、地點,藉其身體上之強勢地位,以對甲○性交得逞,然甲○陳稱丙○○見渠生氣後,即放棄對渠繼續性交,丙○○一見及甲○生氣即放棄對甲○性交,事前又如何膽敢對甲○性交?是甲○此之陳述內容,實與起訴書所記載丙○○如何對甲○施行強制性交之手段迥異;是甲○凡此各項陳述,已與一般情理有違,所述內容是否具有憑信性,已容置疑。
㈡其次,丙○○與甲○是在案發當日凌晨五時五十六分許,進
入「春風汽車旅館」第八O八號房,迄九時十二分許一同離開該房間事實,有投宿紀錄及旅客進房表在卷(一O二年度他字第四七五二號卷第二九頁、第三十頁)可憑,兩人在房間內共處時間長達三小時有餘,甲○如果確遭丙○○性侵害,復供承此期間未曾遭丙○○控制行動(一O二年度他字第四七五二號卷第八頁),以此時間之長,何以未有任何報警、求救之舉措?復迭次在警詢、檢察官偵查中、及原審法院審理中一致提及「丙○○有塞新臺幣二萬元給我」乙情,並在原審法院審理中證稱「我在沖洗完出來後,就看到錢放在桌上,之後丙○○出來,我不想拿,丙○○強行塞到我的包包內」等語(原審卷㈠第八五頁及反面)。基此,在甲○確有相當時間可以離開該房間,然甲○捨此不為,還留在現場與丙○○就款項應否收受予以爭執,實有疑義;尚且,甲○若覺受辱,大可將錢留置桌上,分文不取,然甲○仍將該二萬元現款帶走,此與甲○所指證在上述時間、地點,有遭丙○○,以上述手法,施行強制性交後之情節,應有不相容之處;復參以甲○與丙○○是共同搭乘計程車離開,此業據甲○證述明確(一O二年度他字第四七五二號卷第八頁),基此,實難想像甲○是一甫遭丙○○性侵害之被害人,仍收受丙○○所給付現金二萬元,又與丙○○一同搭乘計程車離開現場,而甲○所述丙○○有給付現金二萬元,與卷附LINE通話紀錄翻拍照片內容所示「買你出來」乙情,核屬相符;復以,甲○在離開上開汽車旅館後,並未向司法或警察機關報案以訴請究辦,更未到醫療機構進行採樣鑑定以保全證據,而是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在追查有關丙○○涉及風紀案件中已距離起訴書所指訴丙○○犯強制性交時點有半年以上之一O二年十月十四日始被通知到警局製作警詢筆錄,甲○既未主動訴請究辦,此復與案件被害人在被害後亟欲討回公道而自行、或委託友人與親友訴請究辦等反應具有差異,甲○所指證有遭丙○○性侵害云云之憑信性,自具有相當疑慮,難以遽採。
㈢再查,甲○雖然一再陳稱曾把遭丙○○性侵乙事告知蕭頴盟
、羅灣彎、洪 劉朝慶 (即綽號「 劉姊 」)、 洪靜薇 (即綽號「 小薇 姊」)、「 珍珍 姊」等人(原審卷㈠第一四O頁反面、第一四一頁反面,原審卷㈡第五一頁反面)。然除羅灣彎在檢察官偵查中證稱:在「金錢豹」文心南七店,曾聽聞甲○說被經紀人強暴等語(一O二年度他字第四七五二號卷第四九頁)外,其餘蕭頴盟在檢察官一O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警詢、一O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偵查中、及原審法院一O三年三月四日審理中結證稱:從未聽聞甲○有遭丙○○性侵害之事(一O二年度他字第四七五二號偵查卷第五一頁反面,一O二年度偵字第二六七四七號偵查卷第二十頁至第二一頁,原審卷㈠第六一頁及反面), 洪劉朝慶 與洪靜薇二人在原審法院一O三年六月四日與一O三年八月五日審理中一致證稱:沒有聽說過甲○有被性侵的事等語(原審卷㈡第五八頁、第六八頁)。是此部分甲○證述,核與上開蕭頴盟、洪劉朝慶、洪靜薇證述內容相互齟齬;復與羅灣彎所述聽聞甲○是遭「經紀人」性侵害,而非遭「美麗達經紀公司」老闆即丙○○性侵害不同,此部分關於行為人身分認知,證人間所陳述既有所歧異,自不得遽採為不利於丙○○認定。何況,縱甲○曾向羅灣彎陳述遭人性侵害乙節屬實,然羅灣彎聽聞有關此部分犯罪事實,既是輾轉由甲○陳述而來,與甲○陳述內容具有本質上之同一性,羅灣彎所證述情節,仍然無從作為甲○指證內容之補強證據,至為灼然。更查,證人 李明育 (「美麗達經紀公司」之經紀人)、 柯瑞鴻 (「美麗達經紀公司」之負責人)、 陳志強 (「美麗達經紀公司」之經紀人)、 黃楷惟 (「美麗達經紀公司」之經紀人)四人在一O二年十一月十四日偵查中一致結證稱:「美麗達經紀公司」負責人是柯瑞鴻,丙○○並非「美麗達經紀公司」老闆等語(一O二年度他字第四七五二號偵查卷第五七頁至第五八頁),此與甲○曾陳稱有遭經紀公司「老闆」丙○○性侵乙節,亦不相符。
㈣另查,甲○是在一O二年十月十四日,始到「衛生福利部豐
原醫院」驗傷,檢查結果為陰部發炎、處女膜陳舊性裂痕,有該醫院編號衛署醫字第0000000***號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乙份附卷可稽,距離甲○所指訴本案案發時日之一O二年三月十六日,已相隔半年以上時間,上揭驗傷診斷書上所載傷勢,無法用以證明犯罪事實存在,自不待言。
五、綜上所述,本案除甲○指訴外,尚無其他直接與間接證據可資佐證,而檢察官對於起訴犯罪事實,所提出證據尚無法排除合理懷疑,使人產生確信程度,並不足為丙○○有罪之積極證明,自不得僅憑甲○不利於丙○○指訴,而遽為丙○○不利之認定。況且,甲○上開指訴內容尚有如上述不合理之瑕疵存在,難認具有憑信,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佐證起訴事實之真實性及擔保甲○指訴之憑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丙○○有起訴書所指對於甲○為強制性交犯行,既不能證明丙○○犯罪,揆諸首揭法律條文及判例說明,自應諭知丙○○無罪判決之諭知。
六、原審判決,以丙○○被訴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強制性交之犯罪不能證明,為丙○○無罪判決諭知,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檢察官上訴理由以甲○因在被害後相當時日始製作筆錄,陳述內容有先後不一情事,乃屬人之常情,不能因此認定甲○指證內容為不可採信,又證人即計程車司機 陳正明 在原審法院審理中結證稱:丙○○將甲○帶到汽車旅館,甲○當場驚覺表示來這裡要幹什麼,丙○○稱來這邊聊天等語,再者,秘密證人A2、A3在警詢中證稱知道丙○○有對甲○性侵害等語,仍認丙○○有對甲○犯強制性交罪為由提起上訴。然查:甲○關於本案指證內容,並非單純因時間上因素而記憶有所出入,而是所陳述內容具有先後不符之矛盾,難為治癒,無法遽採,已如上開理由欄所述;又計程車司機陳正明記憶如果無誤,仍僅能搭載甲○與丙○○前往上開汽車旅館時情況,並不能執此進而推論丙○○與甲○進入開汽車旅館後,丙○○即有對甲○性侵,況且,甲○已陳述是由 渠招 林正明 所駕駛計程車搭載丙○○後再前往上開汽車旅館,如甲○不同意前往,渠在該時自可主動向林正明表示不同意前往該汽車旅館,但甲○並未反對表示,則林正明在原審法院審理中證述內容,並不足以採作丙○○不利之認定;再者,A2、A3二人在警詢中陳稱「知道丙○○有對甲○性侵」云云,然甲○陳稱曾把遭丙○○性侵乙事告知蕭頴盟、羅灣彎、洪劉朝慶(即綽號「劉姊」)、洪靜薇(即綽號「 小薇姊 」)、「珍珍姊」等人,已如上開理由記載,而依據A2、A3二人之真實姓名對照表(附在原審卷密封袋內),A2、A3二人並非蕭頴盟、羅灣彎、洪劉朝慶(即綽號「劉姊」)、洪靜薇(即綽號「小薇姊」)、「珍珍姊」等人,基此,顯可認定A2、A3二人上開陳述內容應是聽聞而來,並非親自見悉,既是風聞,自無從執為丙○○不利之認定。是檢察官上訴理由所指,並無可採,為無理由,上訴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郭瑞祥法官梁堯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得上訴。
如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之規定,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芬芬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至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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