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竹簡字第69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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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竹簡字第6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竹簡字第69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冠青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52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冠青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一)劉冠青於民國102年5月31日晚間8時30分許,在新竹市○○路○○○號10樓華納威秀影城第7廳內,基於意圖供人觀覽之犯意,解開其褲襠裸露生殖器,以手淫方式自慰,而公然為猥褻之行為。嗣因其另行乘代號000000000A之女子(真實姓名詳卷附年籍代號對照表,下稱甲女)未及抗拒,而以右手觸摸甲女左大腿外側近髖部之隱私處(所涉性騷擾罪嫌部分業經和解,由甲女撤回告訴,另由本院為不受理之判決),因甲女受驚嚇報請影城工作人員協助,始將欲離去現場之劉冠青攔下並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一)被告劉冠青於警詢、檢察官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見偵查卷第12至15頁、第31至32頁、第44至45頁、本院102年9月30日訊問筆錄第2頁)。
(二)核與證人即甲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見偵查卷第8至11頁、第40至41頁)。
(三)復有新竹市察局第三分局南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1份(見偵查卷第23頁)附卷可稽。
(四)綜上,本件犯罪事證明確,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被告犯行均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
(二)爰審酌被告前有公然猥褻之犯罪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足見其素行非佳,其竟仍不知悔改,再度於電影院中犯公然猥褻犯行,足見其法紀觀念淡薄,所為敗壞社會善良風氣,實屬不該,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擔任科技公司之資深工程師有正當職業、單身並育有一年僅6歲幼子之家庭狀況,並念其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3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後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書記官鄧雪怡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第1項(公然猥褻罪)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