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交聲再字第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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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交聲再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再審聲請人即受處分人邦捷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甲○○再審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本院96年度交抗字第206號,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第二審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確定裁定,法律並無得為重新審理之規定;又聲請再審係針對確定之判決為之,關於行政罰之確定裁定,與刑罰不同,不得適用刑事訴訟法有關再審之規定,司法院院字第2870號解釋著有明文;再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刑事訴訟法第433條所明定。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係對於邦捷實業有限公司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即本院96年度交抗字第20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揆諸上開說明,其程序顯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陳憲裕法官高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淑時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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