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基簡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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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基簡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基簡字第650號原告 吳陳瀚 被告 呂芸蓁 訴訟代理人 林懿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1日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關於編號1「票據號碼CH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票據號碼CH0000000」;另編號2「票據號碼CH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票據號碼CH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書記官林萱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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