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794號聲請人即被告 洪舜源 義務辯護人 葉鞠萱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100年度訴字第625號),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洪舜源因家中雙親皆已年邁,且父親中風,弟亦不知去向,亟需聲請人分擔家計;另本件被告雖涉強盜罪嫌,然願配合日後審判候傳,尚無羈押被告之必要,不得僅因被告涉犯重罪,即率予羈押被告,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查被告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雖否認本件強盜犯行;惟被告於警詢時業已坦認涉犯本件竊取被害人 彭宗倫 遭竊機車及強取被害人 陳嘉萍 女用皮包犯行,核與證人彭宗倫於警詢、證人陳嘉萍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及起出被告棄置被害人陳嘉萍之名片可資佐證,犯嫌重大。被告所涉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第328條第1項之強盜罪嫌;又被告強盜犯嫌係有計畫竊取機車犯案並於施暴被害人後立即逃離現場,亦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再被告另涉4件搶奪等案件,現由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本院99年度訴字第1442號、99年度訴字第3189號、99年度訴字第3454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325號),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詎其不知警惕再犯本案,參以本件被告於強取財物過程中,造成被害人陳嘉萍身心俱創,復將取得被害人皮包內之現金、行動電話、證件等物沿途丟棄,犯案手法猶如不定時炸彈,嚴重造成社會危害。
三、綜上,本件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以利本院審判程序之進行。從而,被告上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一節,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王偉光
法官魏俊明法官蘇揚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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