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抗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139號抗告人春本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宗浩 抗告人 林士民
曹鵬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107年度司拍字第115號裁定不服,提出抗告,查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且抗告人所提之抗告狀未具體表明抗告理由,茲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
488條第3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前揭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書記官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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