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1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1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10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邢宗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北美容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正確之聲請人姓名(究係邢宗鋼,抑或 邢宗綱 ?)。
二、陳明相對人台北美容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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