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975號原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被告希圖視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查報所請求返還之標的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相關資料,致本院無從據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
2年4月16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本件標的房屋之交易價額資料,該項裁定已於102年4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張宇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書記官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