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7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750號聲請人瑋緻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哈定詹姆斯羅 代理人 曾于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4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4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佾瑩┌────────────────────────────────────────────┐│附表:102年度除字第75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弗利思特文化事業│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01年11月30日│143,550元│JI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書記官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