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80號原告 盧淵源
盧進興 盧東 和 黃競嫺 (原名: 黃月花 ) 盧省雄 追加原告 盧寶玉
盧呈毓 盧正龍 盧省安 盧麗君 盧映璇 盧省年 盧誼瑾 盧彥霖 盧思穎 盧怡臻 上十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 律師
許淑玲 律師被告 盧世昌 訴訟代理人 陳秀卿 律師
林世芬 律師 沈志成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張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編號2」之「乙欄位」中關於「 黃競嫻 」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編號1」、「編號2」之「乙欄位」所示「黃競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汪智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書記官陳子彤附表:
┌──┬────────────────────┬────────────────────┐│編號│甲欄位│乙欄位│││(借被告盧世昌名義登記土地)│(請求移轉登記內容)│├──┼────────────────────┼────────────────────┤│1│桃園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⒈應有部分六分之一移轉登記予原告盧淵源。││││⒉應有部分六分之一移轉登記予原告盧進興。││││⒊應有部分六分之一移轉登記予原告 盧東和 。││││⒋應有部分六分之一移轉登記予原告盧省雄、││││追加原告盧寶玉、盧呈毓、盧正龍、盧省安││││、盧麗君、盧映璇、盧省年、 盧誼謹公 同共││││有。││││⒌應有部分六分之一移轉登記予原告黃競嫺、││││追加原告盧彥霖、盧思穎、 盧怡臻公 同共有││││。│├──┼────────────────────┼────────────────────┤│2│桃園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⒈應有部分六分之一移轉登記予原告盧淵源。││││⒉應有部分六分之一移轉登記予原告盧進興。││││⒊應有部分六分之一移轉登記予原告盧東和。││││⒋應有部分六分之一移轉登記予原告盧省雄、││││追加原告盧寶玉、盧呈毓、盧正龍、盧省安││││、盧麗君、盧映璇、盧省年、盧誼謹公同共││││有。││││⒌應有部分六分之一移轉登記予原告黃競嫺、││││追加原告盧彥霖、盧思穎、盧怡臻公同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