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27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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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2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2763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三六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8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聲請人所提出之附表編號4及15之本票,發票日經塗改,但改寫處僅捺指印,並無發票人之簽名或蓋章,不生改寫之效力,發票人應依改寫前之文義負票據責任。又本件聲請,兩造約定,利息自出票日起按每百元日息0.001元計付利息,有票據影本附卷可參。其年息利率應為0.365%,故除利息超過年利率百分之0.365計算部份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99年度司票字第2763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註││││(新台幣)│││││├───┼─────────┼─────────┼───────────┼────────────┼──────────┼───┤│001│96年12月31日│110,000元│未載│96年12月31日│0000000│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02│96年12月27日│140,000元│未載│96年12月27日│0000000│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03│96年11月26日│70,000元│未載│96年11月26日│085324│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04│96年8月10日│110,000元│未載│96年9月10日│0000000│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05│96年8月24日│20,000元│未載│96年8月24日│024931│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06│96年8月24日│150,000元│未載│96年8月24日│024932│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07│96年7月12日│20,000元│未載│96年7月12日│0000000│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08│96年7月11日│30,000元│未載│96年7月11日│672849│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09│96年6月2日│18,000元│未載│96年6月2日│672844│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10│96年4月23日│30,000元│未載│96年4月23日│617794│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11│96年7月25日│25,000元│未載│96年7月25日│681674│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12│96年8月8日│110,000元│96年9月10日│96年9月10日│027930││├───┼─────────┼─────────┼───────────┼────────────┼──────────┼───┤│013│96年3月26日│90,000元│96年10月1日│96年10月1日│672841││├───┼─────────┼─────────┼───────────┼────────────┼──────────┼───┤│014│96年3月12日│80,000元│96年10月1日│96年10月1日│027927││├───┼─────────┼─────────┼───────────┼────────────┼──────────┼───┤│015│96年2月17日│100,000元│96年10月1日│96年10月1日│681669││├───┼─────────┼─────────┼───────────┼────────────┼──────────┼───┤│016│96年2月12日│50,000元│96年10月1日│96年10月1日│672840││├───┼─────────┼─────────┼───────────┼────────────┼──────────┼───┤│017│95年9月23日│50,000元│96年10月1日│96年10月1日│617917││├───┼─────────┼─────────┼───────────┼────────────┼──────────┼───┤│018│95年5月23日│350,000元│96年10月1日│96年10月1日│672835││└───┴─────────┴─────────┴───────────┴────────────┴──────────┴───┘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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