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29號原告 鐘家蔆 被告 鄭正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清償借款等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7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1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書記官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