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25號聲請人 林旭美 相對人根地臻品管委會法定代理人 梁月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根地臻品管委會等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聲請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聲請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調解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聲請標的價額,提出相關證據,並按系爭聲請標的價額補繳調解聲請費。若無法查報本件聲請標的價額,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爰核定其聲請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書記官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