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北簡字第14736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潘彥勳
被 告 饒慶強 (即被繼承人 李蘭美 之繼承人)
李香萍 (即被繼承人李蘭美之繼承人)
陳彼得 (即被繼承人李蘭美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蘭美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壹拾玖萬肆仟捌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零貳拾壹元
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
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另新臺幣柒萬肆仟
柒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肆佰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李蘭美之遺產
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捌佰壹拾陸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力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黎諭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用100元國內登報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用1,200元國外登報
合計3,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