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3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91號

債權人 李玉真

債務人 王騏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利率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柒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應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依聲請狀所示,債務人與債權人約定清償日期為民國113年4月19日,依上開法條之規定,應自約定清償日翌日起負遲延清償責任,故債權人針對民國113年4月20日以前請求利息之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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