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234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在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李晉安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上列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其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開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正亞
法官蕭胤瑮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