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88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刑為罰金新臺幣柒佰伍拾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6年4月14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2849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速偵字817號),判處罰金新臺幣1500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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