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69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瞭皚聲請書誤上列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0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瞭皚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拘役貳拾柒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瞭皚因於民國96年1月29日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96年4月27日以96年度交簡字第479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6280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
0元折算壹日,並於96年5月31日確定在案。茲因上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經本院審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金良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