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重上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上字第251號視同上訴人 陳炳宏
陳正道 陳炳宇 陳啟仁 上列視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平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80萬8998元(見原審更一㈡卷第148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萬8328元。惟上訴人陳達衡、 陳麗玲 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1萬3520元(見原審司重調卷第1頁),尚不足32萬4808元(計算式:538328元-213520元=324808元)。視同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未補繳到院,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鍾任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書記官林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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