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促字第516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5166號

債權人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桃園縣龜山鄉靈山聖地北靈宮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桃園縣龜山鄉靈山聖地北靈宮之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經本院民國114年6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6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