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9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9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922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萬發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應予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97年6月17日起執行羈押,並於同年9月17日、同年11月17日延長羈押。
三、茲被告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認被告之羈押得以具保,併限制出境、出海代之, 爰准 被告提出新臺幣5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諭知被告限制出境、出海。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袁雪華
法官張淑華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俊燁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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