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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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1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戴銀生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擄人勒贖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擄人勒贖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刑法第347條第1項之擄人勒贖罪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9月20日起執行羈押,並自96年12月20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涉擄人勒贖案件,自96年8月被羈押迄今已近五個月,所居住之房屋已到期,房東亦到庭作證過,案件已判決,因房租已三個月未繳,且尚未遷出,有愧房東。又被告係獨子,家中無兄弟姐妹,祖先牌位須被告一人奉祀,今因案在押,無法祭拜祖先,有愧先人,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得君
法官許永煌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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