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8號原告己○○被告戊○○
丁○○甲○○乙○○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12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靜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書記官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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