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777號裁定

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777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為公共危險等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緝字第6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原上訴字第65號及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24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777號聲請人 詹明傳 上列聲請人為公共危險等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緝字第6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原上訴字第65號及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24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緝字第6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原上訴字第65號及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24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第59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為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24號刑事判決,係於111年3月9日作成,本件聲請遲至112年9月26日始由憲法法庭收狀。
是本件聲請顯已逾越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2項所定法定期間,其情形不可補正,本庭爰以一致決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許宗力
大法官呂太郎大法官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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