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532號上訴人 王健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鴻昌 等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書記官蕭凱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