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9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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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9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94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聞守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執更字第1874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5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聞守南因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聞守南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聞守南前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因施用毒品、共同收受贓物等案件,經本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卷附上開判決書各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為證。又按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7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如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附此敘明。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亭竹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民國98年4月7日凌│民國98年4月6日晚│民國98年11月25日下│││晨2時許│間某時許│午5時30分許│├───────┼─────────┼─────────┼─────────┤│年度及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1774號│1774號│5627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1460│98年度審訴字第1460│99年度審訴字第540││││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民國99年4月30日│民國99年4月30日│民國99年4月30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1460│98年度審訴字第1460│99年度審訴字第540││││號│號│號││├───┼─────────┼─────────┼─────────┤│判決│確定│民國99年4月30日│民國99年4月30日│民國99年4月30日│││日期││││└───┴───┴─────────┴─────────┴─────────┘┌───────┬─────────┬─────────┬─────────┐│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民國98年12月22日晚│民國99年3月16日晚│民國99年3月14日晚│││間8時許│間10時許為警採尿時│間6時許││││起回溯26小時內某時││├───────┼─────────┼─────────┼─────────┤│年度及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5627號│1275號│1275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540│99年度審訴字第941│99年度審訴字第941││││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民國99年4月30日│民國99年6月11日│民國99年6月11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540│99年度審訴字第941│99年度審訴字第941││││號│號│91號││├───┼─────────┼─────────┼─────────┤│判決│確定│民國99年4月30日│民國99年7月5日│民國99年7月5日│││日期││││└───┴───┴─────────┴─────────┴─────────┘┌───────┬─────────┬─────────┬─────────┐│編號│7│8│9│├───────┼─────────┼─────────┼─────────┤│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民國98年12月17日凌│民國99年3月1日下│民國98年11月22日上│││晨0時許│午4時許│午9時許│├───────┼─────────┼─────────┼─────────┤│年度及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1788號│1124號│2886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1674│99年度審訴字第1650│99年度審訴字第1821││││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民國99年8月31日│民國99年8月27日│民國99年10月29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1674│99年度審訴字第1650│99年度審訴字第1821││││號│號│91號││├───┼─────────┼─────────┼─────────┤│判決│確定│民國99年9月27日│民國99年8月27日│民國99年11月22日│││日期││││└───┴───┴─────────┴─────────┴─────────┘┌───────┬─────────┬─────────┬─────────┐│編號│10│11│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民國99年1月1日某│民國99年1月1日某│民國99年3月3日某│││時│時│時│├───────┼─────────┼─────────┼─────────┤│年度及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2886號│2886號│1126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1821│99年度審訴字第1821│99年度審訴字第708││││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民國99年10月29日│民國99年10月29日│民國99年10月22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1821│99年度審訴字第1821│99年度審訴字第708││││號│號│91號││├───┼─────────┼─────────┼─────────┤│判決│確定│民國99年11月22日│民國99年11月22日│民國99年10月22日│││日期││││└───┴───┴─────────┴─────────┴─────────┘┌───────┬─────────┬─────────┬─────────┐│編號│13│14│15│├───────┼─────────┼─────────┼─────────┤│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民國98年3月3日某│民國99年4月14日晚│民國98年6月6日下│││時│間6時許│午3時30分許│├───────┼─────────┼─────────┼─────────┤│年度及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1126號│1897號│693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708│99年度審訴字第1318│98年度訴字第583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民國99年10月22日│民國99年8月20日│民國99年7月14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708│99年度審訴字第1318│98年度訴字第583號││││號│號│││├───┼─────────┼─────────┼─────────┤│判決│確定│民國99年10月22日│民國99年11月22日│民國99年7月14日│││日期││││└───┴───┴─────────┴─────────┴─────────┘┌───────┬─────────┬─────────┬─────────┐│編號│16│17│以下空白│├───────┼─────────┼─────────┼─────────┤│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共同收受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民國98年6月6日為│民國98年4月6日晚││││警採尿時起回溯26小│間某時起至98年4月││││時內某時│7日凌晨2時許││├───────┼─────────┼─────────┼─────────┤│年度及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8年度偵字第87││││693號│30、24475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583號│99年度壢簡字第844││││││號│││├───┼─────────┼─────────┼─────────┤│事實審│判決│民國99年7月14日│民國100年2月11日││││日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訴字第583號│99年度壢簡字第844││││││號│││├───┼─────────┼─────────┼─────────┤│判決│確定│民國99年7月14日│民國100年3月7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