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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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執消債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5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
12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見本院卷第5頁)在卷可參。又債務人從事推拿工作,確有平均每月新臺幣(下同)2萬3,000元工作所得等情,亦有債務人自陳狀(見本院卷第202頁)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6,000元,分96期清償,總清償金額為57萬6,000元,清償成數為34.37%。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聲請更生時,除每月工作所得外,無其他資產。又其
聲請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為60萬1,287元,扣除必要支出40萬8,000元,餘額為19萬3,287元,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57萬6,000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按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
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民法第1119條定有明文。債務人自陳每月必要均支出為1萬7,000元,其中含扶養母親 林李來金 8,000元之扶養費用。且其兄長事實上均未負擔對其母親林李來金之扶養費用等語。經查,林李來金有5名子女, 林顏 、 林乾 、 林春龍 、 林勝義 、債務人甲○○等5人,其中林乾、林春龍等2人已歿,有戶役政電子閘門查詢資料(見本院卷第303頁、第338至340頁)附卷可憑,是林李來金之扶養義務人目前有林顏、林勝義、債務人甲○○等3人。次查,林勝義除1993年份之福特汽車1輛外,別無其他資產。有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見本院卷第326頁)在卷可參。是債務人自陳林勝義未負擔對其母親林李來金之扶養費用,堪認為真。惟查,林顏仍擁有相當資產,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見本院卷第312頁)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儲匯處之客戶各類儲金帳戶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303頁)附卷足憑。且債務人目前負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達167萬5,655萬元,而不應由其獨攬對其母親林李來金之扶養義務。是以,債務人應至多與其兄林乾平均分攤對其母親林李來金之扶養義務。另酌內政部公布98年度臺北縣最低生活費為1萬792元,債務人個人與其扶養費支出合計應以1萬6,188元{10792+(10792÷2)}為當。從而,應認債務人主張每月必要支出1萬7,000元,核與上述金額相當,尚未顯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合理。
㈢又債務人每月工作收入扣除上開必要支出後,全數用以清償
債務。且債務人為求增加清償成數,而將清償延長為8年,足認其確已盡償債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首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一:
┌─────────────────────────────────┐│壹、更生方案內容│├─────────────────────────────────┤│1.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共96期。││2.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每期清償6,0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3.債務總金額:167萬5,655元│││4.清償總金額57萬6,000元│││5.總清償比例:34.37%│├─────────────────────────────────┤│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可分配金額│├──┼──────────┼─────┼─────┼───────┤│1│乙○(台灣)商業銀行│176,355│10.52%│632│││(含原美商乙○銀行)│(50163+││││││126192)│││├──┼──────────┼─────┼─────┼───────┤│2│台北富邦商業銀行│330,579│19.73%│1,183│││││││├──┼──────────┼─────┼─────┼───────┤│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215,835│12.88%│772│├──┼──────────┼─────┼─────┼───────┤│4│遠東國際商葉銀行│164,289│9.80%│589│├──┼──────────┼─────┼─────┼───────┤│5│萬泰商業銀行│106,138│6.33%│380│├──┼──────────┼─────┼─────┼───────┤│6│台新國際商業銀行│640,057│38.20%│2,291│├──┼──────────┼─────┼─────┼───────┤│7│大眾商業銀行│42,402│2.54%│153│├──┼──────────┼─────┼─────┼───────┤││合計│1675,655│100%│6,000│├──┴──────────┴─────┴─────┴───────┤│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可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四、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五、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附表二:
┌────────────────────────────────────┐│准許更生之債權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