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重訴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宇浩選任辯護人舒建中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2313號、第169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宇浩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附表二編號3至14所示之物均沒收;查獲之硫酸貳瓶、乙醚壹瓶、筆記型電腦壹台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林宇浩、 王應龍 (由本院另請檢察官偵辦)、年籍不詳名為林正杰之成年男子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製造,竟共同基於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自民國98年2月間某日起,由其3人共同出資購買製毒之器材及原料,由林宇浩在林正杰位於汐止某處之居處研究製作方法,因林宇浩遲未研究出如何製作,林正杰乃表明拆夥之意,林宇浩乃於98年6月間某日,將上開製毒器材及原料搬遷至王應龍位在臺北縣○○○○○○街00巷00號4樓之住處繼續進行研究。期間年籍不詳名為 江明欽 之成年男子得悉林宇浩有此製毒知識,且其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製造,竟亦與林宇浩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而於林宇浩搬至前開王應龍住處後的98年6月間某日,提供25瓶感冒藥丸(每瓶
1千顆)與林宇浩,要求林宇浩為其製作甲基安非他命,林宇浩乃參考網路相關資料,經由將感冒藥丸磨粉、稀釋、抽濾、飽和,及加入其他化學藥劑之方式,萃取出含第四級毒品即毒品先驅原料麻黃鹼(Ephedrine)成分之鹽酸麻黃素後,再反覆加入各種化學藥劑,使鹽酸麻黃素進行化學變化,而提煉製造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約150公克(純質淨重未達20公克),即將之交與江明欽。江明欽食髓知味,復於98年7月中旬某日,提供100瓶感冒藥丸與林宇浩,要求林宇浩接續為其製作甲基安非他命,嗣因警方藉由監聽得悉上情,乃於98年9月4日中午12時許持搜索票搜索上址後,扣得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物,及硫酸2瓶、乙醚1瓶、筆記型電腦1台(參卷附警方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4、11-6、65號證物),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海岸巡防署北部地區巡防局移送及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林宇浩對於上開事實迭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坦承不諱,核與證人 王琛 (即王應龍之子)於警詢所證相符,並有警方製作之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製作甲基安非他命之原文及中文簡體資料、查獲現場相片、通聯資料、通訊監察譯文、內政部警政署99年1月15日警署刑偵字第0990000265號函文暨所附資料各1份在卷可參,及如附表
一、二、三所示之物扣案可佐。扣案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後,其鑑定結果如各該附表備註欄所示,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8年11月18日刑鑑字第0980124671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參(參98年度偵字第12313號卷第213頁至第217頁),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故本案事證業已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被告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依刑法第
2條第1項之規定為新舊法之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一切情形,比較其全部結果,而為整體之適用新法或舊法,不能割裂而分別適用有利益之條文(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6483號裁判要旨參照)。按被告行為時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簡稱為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7條分別規定為:「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0萬元以下罰金。」、「犯第4條第1項至第4項、第5條第1項至第4項前段、第6條第1項至第4項、第7條第1項至第4項、第
8條第1項至第4項、第10條或第11條第1項、第2項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且該條例並無處罰持有第四級毒品之刑罰罰則。惟上開條文於98年5月20日經總統號令修正公布,並自公布後6個月即98年11月20日施行,該條例修正後(以下簡稱為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1條第6項、第17條分別規定為:「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被告所犯上開犯行,因其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有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而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規定,僅在得併科之罰金刑部分,較修正前同條項規定有所提高,至於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6項規定,雖對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者,加以處罰,然被告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之行為,於論罪科刑時,將為高度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所吸收,經整體比較結果,自以適用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合先敘明。
三、按甲基安非他命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被告與王應龍、林正杰、江明欽之間,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以一個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密接時間內,分批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應論以接續犯。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其持有第四級毒品麻黃鹼、假麻黃鹼純質淨重均達20公克以上之低度行為,皆應為其製造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行,其所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應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無其他前案紀錄,素行甚佳,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自述於我國醫專畢業後,即在美國科羅拉多大學就讀商學系,嗣後回國從事產品設計,且被告與其妻育有兩名分別為7歲、2歲小孩之事實,有被告之戶籍資料1份在卷可考(參98年度偵字第12313號卷第202頁至第
203頁),是以被告具有相當之學經歷及完整之家庭,本可期待其致力將所學回饋於社會,然被告誤交損友加以觀念不端,明知毒品害人非淺,竟基於一時好奇及私利所誘,將其智識用於研究如何製造毒品,實屬不該,雖其製作出之毒品純度猶劣(參附表三編號2證物備註欄),然所為已嚴重危害社會秩序與國民健康,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至於辯護人請求本院審酌本件是否有刑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乙節,本院認為製造毒品乃嚴查重罰之罪,此依被告智識不可能不知,然被告為了一時好奇及私利而從事此等犯罪行為,其犯罪情狀實無可憫恕之處,自無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四、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其中甲基安非他命2碗及不明液體
1瓶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用以盛裝包覆該等物品之金屬杓、玻璃碗、玻璃錐形瓶、保鮮膜,已無從或難與其內盛裝包覆之物析離,故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3至14所示之物,則係被告與其共犯所有,供其等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此業據被告自承在卷,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警方製作之扣押物品目錄表,其中編號11-4號的證物即硫酸2瓶、編號11-6號的證物即乙醚1瓶、編號65號的證物即筆記型電腦1台,雖未入本院贓物庫,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1份在卷可參,然此經被告自承為其與共犯所有,供其等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既無證據證明上開物品業已滅失,仍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因上開物品為金錢以外之物,自無需諭知以其財產抵償之,參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4584號裁判要旨)。至於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物,乃分別取自附表一編號1、2之粉末,其既均經鑑定用罄(詳如附表二編號1、2備註欄所示),自無需再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檢察官於起訴書內,雖聲請本院對被告宣告強制工作,然強制工作之立法目的,乃在針對有犯罪習慣之人,強制其從事勞動,學習一技之長及正確之謀生觀念,期使其日後重返社會時得以適應。經查被告除本案外,別無其他刑案紀錄,其犯下本案乃因一時所惑,尚難認定被告有犯罪之習慣,本院因認對被告判處上開刑度即為已足,尚無對被告宣告強制工作之必要性,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元仕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黃珮茹法官鄭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附表一: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研磨機│1台│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證物│├──┼──────┼────┼────────────────────┤│2│果菜機│1台│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證物│├──┼──────┼────┼────────────────────┤│3│氫氧化鈉│1瓶│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8證物│├──┼──────┼────┼────────────────────┤│4│燒杯│6個│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9、22、35、39、40證物│├──┼──────┼────┼────────────────────┤│5│氯化汞│1瓶│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0-1證物│├──┼──────┼────┼────────────────────┤│6│N-甲醯胺│1瓶│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0-2證物│├──┼──────┼────┼────────────────────┤│7│硫酸鎂│1包│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0-4證物│├──┼──────┼────┼────────────────────┤│8│矽藻土│1包│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0-5證物│├──┼──────┼────┼────────────────────┤│9│沸石粒│1/2瓶│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0-6證物│├──┼──────┼────┼────────────────────┤│10│松香水│4瓶│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1、42-3證物│├──┼──────┼────┼────────────────────┤│11│碘│3瓶│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2證物│├──┼──────┼────┼────────────────────┤│12│藍矽膠│1/2瓶│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3證物│├──┼──────┼────┼────────────────────┤│13│酒精│1/2瓶│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5證物│├──┼──────┼────┼────────────────────┤│14│燒杯架│1個│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證物│├──┼──────┼────┼────────────────────┤│15│真空馬達│2台│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3、28證物│├──┼──────┼────┼────────────────────┤│16│迴流管│1支│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7證物│├──┼──────┼────┼────────────────────┤│17│二甲苯│4瓶│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8、19、42-1證物│├──┼──────┼────┼────────────────────┤│18│鹽酸│1/2瓶│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0證物│├──┼──────┼────┼────────────────────┤│19│鐵鍋│2個│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3證物│├──┼──────┼────┼────────────────────┤│20│異丙醇│1/10瓶│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4證物│├──┼──────┼────┼────────────────────┤│21│丙酮│2瓶│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6、42-2證物│├──┼──────┼────┼────────────────────┤│22│次磷酸│4瓶│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7證物│├──┼──────┼────┼────────────────────┤│23│量筒│3支│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4、36、44證物│├──┼──────┼────┼────────────────────┤│24│陶瓷漏斗│1個│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7證物│├──┼──────┼────┼────────────────────┤│25│過濾器│2個│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8證物│├──┼──────┼────┼────────────────────┤│26│分液漏斗│1個│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1證物│├──┼──────┼────┼────────────────────┤│27│抽濾瓶│1個│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3證物│├──┼──────┼────┼────────────────────┤│28│加熱迴流裝置│1組│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5證物│├──┼──────┼────┼────────────────────┤│29│鹽巴袋(空)│1包│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8證物│├──┼──────┼────┼────────────────────┤│30│甲醇│3瓶│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9證物│├──┼──────┼────┼────────────────────┤│31│甲己酮│1/2瓶│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3證物│├──┼──────┼────┼────────────────────┤│32│器皿│1組│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4證物│├──┼──────┼────┼────────────────────┤│33│濾紙│1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5證物│├──┼──────┼────┼────────────────────┤│34│滴管│2支│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6證物│├──┼──────┼────┼────────────────────┤│35│加熱器│1台│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7證物│├──┼──────┼────┼────────────────────┤│36│活性炭│2包│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8、62證物│├──┼──────┼────┼────────────────────┤│37│冰箱│1台│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9證物│├──┼──────┼────┼────────────────────┤│38│微粒鹼│1包│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0證物│├──┼──────┼────┼────────────────────┤│39│二甲苯(空桶)│1桶│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1證物│├──┼──────┼────┼────────────────────┤│40│碘粒│2瓶│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3證物│├──┼──────┼────┼────────────────────┤│41│磅秤│1台│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6證物│├──┼──────┼────┼────────────────────┤│42│電子磅秤│1台│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7證物│├──┼──────┼────┼────────────────────┤│43│含SIM卡手機│1支│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4證物│└──┴──────┴────┴────────────────────┘附表二: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研磨機上粉末│1包│取自附表1編號1,驗前毛重0.86公克,包裝紙│││││重0.85公克,取0.01公克鑑定後用罄。檢出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鹼(Ephedrine)│││││成分。│├──┼──────┼────┼────────────────────┤│2│果菜機上粉末│1包│取自附表1編號2,驗前毛重0.89公克,包裝紙│││││重0.85公克,取0.04公克鑑定後用罄。檢出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鹼(Ephedrine)│││││成分。│├──┼──────┼────┼────────────────────┤│3│液態麻黃素│4桶│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2證物。驗前毛重65190│││││公克,包裝塑膠桶重2490公克,取12.11公克│││││鑑定用罄,餘62687.89公克。檢出微量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鹼(Ephedrine)成分││││├────────────────────┤││││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3證物。驗前毛重20335│││││公克,包裝塑膠桶重1295公克,取13.62公克│││││鑑定用罄,餘19026.38公克。檢出微量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鹼(Ephedrine)成│││││分。││││├────────────────────┤││││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6證物,且其上編號為│││││46-1。經檢視為內含晶體之白色渾濁液體,驗│││││前毛重24395公克,包裝金屬桶重1630公克,│││││取4.65公克鑑定用罄,餘22760.35公克。檢出│││││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鹼(Ephedrine│││││)成分,純度約14%。驗前純質淨重約3187.1│││││公克。││││├────────────────────┤││││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6證物,且其上編號為│││││46-2。經檢視為內含晶體之半透明液體,驗前│││││毛重11450公克,包裝金屬桶重1630公克,取│││││10.37公克鑑定用罄,餘9809.63公克。檢出│││││微量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鹼(Ephedr│││││ine)成分。│├──┼──────┼────┼────────────────────┤│4│液態麻黃素│2瓶│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證物。經檢視為褐色液│││││體,驗前毛重4661.62公克,包裝玻璃瓶重13│││││30.93公克,取11.71公克鑑定用罄,餘3318.│││││98公克。檢出微量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鹼(Ephedrine)成分。││││├────────────────────┤││││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證物。經檢視為褐色液│││││體,驗前毛重2233.94公克,包裝玻璃燒杯重│││││487.05公克,取9.79公克鑑定用罄,餘1737.1│││││公克。檢出微量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鹼(Ephedrine)成分。│├──┼──────┼────┼────────────────────┤│5│次磷酸│1瓶│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證物。檢出次磷酸成分│││││。│├──┼──────┼────┼────────────────────┤│6│麻黃素│2盒│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證物。經鑑定單位編號│││││為6-1、6-2。驗前總毛重151.16公克,包裝塑│││││膠盒總重約64.54公克。編號6-1部分淨重61.│││││81公克,取0.08公克鑑定用罄,餘61.73公克│││││,檢出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Ps│││││eudoephedrine)成分,純度約85%。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6-1、6-2均含假麻黃鹼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73.62公克。│├──┼──────┼────┼────────────────────┤│7│研缽│1組│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7證物。其內白色粉末量││││││微無法有效秤重,取酌量白色粉末鑑定,檢出│││││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鹼(Ephedrine│││││)成分。│├──┼──────┼────┼────────────────────┤│8│鼻得寧│1瓶│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0-3證物(依照片所示瓶│││││上編號為10-1)。驗前毛重136.35公克,包裝│││││塑膠盒重60.70公克,取0.08公克鑑定用罄,│││││餘75.57公克,檢出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Pseudoephedrine)成分,純度約│││││22%。驗前純質淨重約16.64公克。│├──┼──────┼────┼────────────────────┤│9│碘│1瓶│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2證物。取酌量深灰色│││││晶體鑑定,檢出碘成分。│├──┼──────┼────┼────────────────────┤│10│麻黃素│1碗│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6證物。驗前毛重370.94│││││公克,包裝陶瓷盤及保鮮膜總重約338.38公克│││││,取0.19公克鑑定用罄,餘32.37公克,檢出│││││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鹼(Ephedrine│││││)成分,純度約12%。驗前純質淨重約3.9公│││││克。│├──┼──────┼────┼────────────────────┤│11│過濾器│1個│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5證物。經檢視為金屬篩│││││網1個,其上有白色殘渣,量微無法有效秤重│││││,取酌量白色殘渣鑑定,檢出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鹼(Ephedrine)成分。│├──┼──────┼────┼────────────────────┤│12│麻黃素│6盒│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9、30、31證物。經檢視│││││均為白色晶體,外觀型態均相似,驗前總毛重│││││9532.64公克,包裝陶瓷盤、保鮮膜、濾紙及│││││玻棒總重約4220.39公克。隨機抽取編號30鑑│││││定,淨重3294.31公克,取0.38公克鑑定用罄│││││,餘3293.93公克,檢出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鹼(Ephedrine)成分,純度約6%│││││。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6盒證物均含麻黃鹼│││││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318.73公克│├──┼──────┼────┼────────────────────┤│13│濾紙│1包│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7證物。經檢視為白色濾│││││紙1包,其上有微量白色結晶及不明黑色物質│││││,量微無法有效秤重,取酌量白色結晶及不明│││││黑色物質合併鑑定,檢出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鹼(Ephedrine)成分。│├──┼──────┼────┼────────────────────┤│14│不明液體│3瓶│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0證物。經檢視為黃色液│││││體,驗前毛重483.75公克,包裝塑膠杯重277.│││││43公克,取11.65公克鑑定用罄,餘194.67公│││││克,檢出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鹼(│││││Ephedrine)成分,純度約17%。驗前純質淨│││││重約35.07公克。││││├────────────────────┤││││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1證物。經檢視為透明液│││││體,驗前毛重641.08公克,包裝玻璃量筒重31│││││0.74公克,取9.33公克鑑定用罄,餘321.01公│││││克,檢出微量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鹼│││││(Ephedrine)成分。││││├────────────────────┤││││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2證物。經檢視為白色潮│││││濕結晶,驗前毛重473.02公克,包裝玻璃杯重│││││441.41公克,取1.78公克鑑定用罄,餘29.83│││││公克,檢出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鹼(│││││Ephedrine)成分,純度約28%。驗前純質淨│││││重約8.85公克。│└──┴──────┴────┴────────────────────┘附表三: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甲基安非他命│1碗│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4證物。驗前毛重720.37│││││公克,包裝金屬杓及保鮮膜總重約618.16公克│││││,取0.26公克鑑定用罄,餘101.95公克,檢出│││││微量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2│甲基安非他命│1碗│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5證物。驗前毛重1586.8│││││1公克,包裝玻璃碗及保鮮膜總重約1547.69公│││││克,取0.12公克鑑定用罄,餘39公克,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3%。驗前純質淨重約1.17公克。│├──┼──────┼────┼────────────────────┤│3│不明液體│1瓶│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1證物。經檢視為玻璃錐│││││形瓶1個,其內有黑色殘渣,以有機溶劑洗滌│││││後,取其洗滌液鑑定,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98年5月20日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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