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6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2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二、受刑人甲○○因施用第1級毒品等2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前揭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唐中興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書記官吳政峯【附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日期│及│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備註││││││案號│院│││院││││├───┼───┼────┼─────┼─────┼─┼─────┼─────┼─┼─────┼─────┼───┤│1│施用第│有期徒刑│97年4月27│臺灣彰化地│本│97年度訴字│97年8月25│臺│97年度上訴│97年10月13│彰化地│││1級毒│7月│日│方法院檢察││第2125號│日│灣│字第2356號│日│檢97年│││品│││署97年度毒││││高│││度執字││││││偵字第2402││││等│││第7823││││││號││││法│││號(98││││││││││院│││執緝字│││││││院│││臺│││第130││││││││││中│││號)││││││││││分│││││││││││││院││││├───┼───┼────┼─────┼─────┼─┼─────┼─────┼─┼─────┼─────┼───┤│2│施用第│有期徒刑│97年9月9日│臺灣彰化地│本│97年度訴字│97年11月13│本│97年度訴字│97年12月1│彰化地│││1級毒│9月││方法院檢察││第2937號│日││第2937號│日│檢97年│││品│││署97年度毒│││││││度執字││││││偵字第3800│││││││第8772││││││號│││││││號(98│││││││││││││執緝字│││││││││││││第131│││││││院│││院│││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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