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0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00號聲請人 陳明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17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書記官尤秋菊┌─────────────────────────────────────┐│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賓揚汽車材│彰化商業銀│100年10月31│87,345元│EN0000000││││料行 郭秀全 │行思源分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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