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家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家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關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家聲字第5號聲請人 莊張香 上列當事人聲請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一千零八十條之一第一項所定聲請許可終止收養事件,由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五條亦有明文。是以,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即應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之住所地係在基隆市○○○街○○巷十四之一號,除據聲請人載明於聲請狀,並提出戶籍謄本在卷可憑外,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聲請人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附卷可按。揆之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聲請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敬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書記官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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