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10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037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聲請對被告 郭林玉女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郭林玉女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8,867元,應繳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7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書記官蘇冠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