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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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清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榮吉 代理人 任進福 律師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權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217號裁定於民國105年2月26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次查,債務人之財產名下無財產,又經本院依職權函詢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皆查無保單價值準備金。故本件堪認聲請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立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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