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40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40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4029號債權人 張淑華 債務人 許美華 債務人 顏逸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玖拾伍萬元,及其中
(一)新台幣壹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新台幣柒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新台幣壹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四)新台幣壹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五)新台幣壹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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