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658號原告 李崑雄 原告與被告 高照錕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99年4月12日本院98年度交易字第128號刑事判決確定後,對被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58,363元,依法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書記官賴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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