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苗簡字第10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苗簡字第100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靜慧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為附表所示之更正。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更正前內容」所示之記載,屬原刑減輕後之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揭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顏碩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雪蘭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編號判決出處更正前內容更正後內容1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三㈠2.末4行3年6月6年11月2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三㈠2.末3行1年8月4年11月